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侑錚
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44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謝侑錚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