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5號
PTDM,114,訴,5,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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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侑



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44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謝侑錚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品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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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