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玄○○
訴訟代理人 寅○○
複 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午○○、宇○○、
巳○○、申○○、癸○○、丑○○、酉○○、子○○、辰○○、
未○○、六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壬○○、戊○○、卯○○、天
○○、新店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宙○○、亥○○、丙○
○、甲○○、庚○、地○○、乙○○、黃○○、丁○○、戌○○
、己○○、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60,400元,惟查原告嗣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84,1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4,2
6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0,400元,尚欠新台幣3,861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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