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478號
PTDM,114,簡,478,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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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5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玉寀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孫玉寀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屏東縣○○鄉○○段0
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土地」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
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建築工人遂行前揭犯行,為間接正犯,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間接正犯部分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㈢被告漠視屏東縣政府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發函制止其擅自復
工之命令,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
局偵查佐於114年2月3日至現場勘查,被告所建造之違章建
築業已完工。則其漠視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
之命令,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係於密接時、地
實施,侵害法益同一,主觀上應係本於同一違反建築法之犯
意為之,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經屏東縣政府第一次制止後,已明知未依法申請
建築執照不得擅自增建築物,竟於屏東縣政府先後發函勒令
停工、制止復工後,仍不從該命令而繼續僱工興建致違章建
築興建完成,不僅漠視公權力及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
之意旨,並對於建築物安全產生危害,且迄今仍拒不拆除該
章建築,置其所生危害蔓延於社會而不顧,顯然欠缺尊重
公眾生命安全之意識,所為實屬不該,本應予以嚴懲;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對公共安全
危害之程度,並考量被告無前科紀錄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
案紀錄表),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瀚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426號  被   告 孫玉寀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玉寀係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孫 玉寀自民國113年5月間某日,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即擅自 在上開土地興建違章建築,經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公安使 用科於113年9月18日現場告知立即停工,並於同年月24日以屏 府城使字第1130128473號函(下稱A函)通知孫玉寀立即停工 (第1次勒令停工)。孫玉寀於收受上開函文後,明知已遭屏 東縣政府勒令停工,仍未經許可擅自復工,嗣屏東縣政府於同年 10月11日再派員前往現場查察,發現孫玉寀仍繼續施工並有 增加建築態樣,當場張貼告示以制止其違建行為,並於同年月 16日以屏府城使字第1130141545號函(下稱B函)通知孫玉 寀立即停工(第2次勒令停工),詎孫玉寀收受該函後,猶基於 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之犯意,仍繼續施工至整個違 章建築完全竣工為止。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函送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玉寀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A 函及B函各1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本案違建於113年9月18日、10月11日、10月15日所拍攝之 照片及114年2月3日後所拍攝之現況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 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蔡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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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