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國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
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零點零
零玖參公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鍾國平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於民國1
13年10月16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偵字第2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09
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 (報告編號:4A24
D032)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
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
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
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
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等情,有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檢驗照片等
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含微量海洛因殘渣,衡情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視同第一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聲請
意旨就此部分認應宣告沒收之,容屬有誤,併予指明。綜上
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尚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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