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59號
PTDM,114,原附民,59,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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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9號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楊恩宇


被 告 候承恩



林建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9號(嗣改分為114年度原簡字
第25號)傷害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陳莉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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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