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4年度,32號
PTDM,114,原附民,32,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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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蘇紋巧

被 告 潘美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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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