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高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川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7 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4年9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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