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62號
PTDM,113,附民,1062,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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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62號
原 告 陳敬昊
被 告 洪韋齊

李孟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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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