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867號
PTDM,113,金訴,867,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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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品辰


選任辯護人 王志中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8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品辰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
與財產犯罪有密切之關聯,亦知悉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
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
,並以逃避追查,竟仍以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
112年10月16日19時22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
商水門門市,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內埔龍泉
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交付予姓
名年籍不詳、自稱「許瑤」之詐欺集團成員,並透過通訊軟
體LINE告知密碼。適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9月某日起
,佯稱透過「凱友投資」網站投資股票可以獲利等語,致告
訴人江心慈陷於錯誤,而於112年10月20日9時18分許,臨櫃
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被告上開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後之114年4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逕
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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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