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川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
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零陸拾壹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