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02號
PTDM,113,訴,202,20250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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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玉玲



(現在法務部○○○○○○○○執行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玉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玉玲(下稱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
件,於民國114年5月8日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
上訴人有罪後,該判決於114年5月19日經本院囑託監所長官
送達被告,由被告本人收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13頁)。嗣上訴人於114年5月21日具狀向本
院提起上訴等情,有上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佐。
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
期間先命其補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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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