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64號
PTDM,111,訴,464,202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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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家




許桂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法扶律師)
明燕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641、7292號、111年度偵字第7353號),及移送併辦(11
1年度偵字第7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家共同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
刑及沒收。
許桂花共同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
之刑及沒收。
其餘被訴如附表五編號1至5部分,均無罪;如附表五編號6至7部
分,均公訴不受理;如附表五編號8部分,均免訴。
  犯罪事實
一、李明家許桂花為夫妻,李明家自民國107年3月15日起,
先後召集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合會共8會(下依序稱甲會
、乙會、丙會、丁會、戊會、己會、庚會、辛會),分別由
李明家許桂花張秀春擔任會首,上開8會每會會款均
新臺幣(下同)1萬元,均採內標制,底標分別為700、800
、1,000元。其中甲會自107年3月15日起,每月15日開標;
乙會自107年8月20日起,每月20日開標;丙會自107年11月3
0日起,每月30日開標;丁會自108年4月5日起,每月5日開
標;戊會自108年5月1日起至110年10月1日止,每月1日開標
;己會自108年9月25日起,每月25日開標;庚會自109年2月
20日起至110年10月20日止,每月20日開標;辛會自109年3
月10日起,每月10日開標,並由許桂花負責上開合會之開
標及開標後持得標會員開立之本票向未得標活會會員收取會
款事宜。詎李明家許桂花均明知吳秀琴、陳志昌、黃秀
香未授權或同意李明家以其名義簽發如附表三所示本票予他
人供作擔保,竟利用上開合會會員彼此間並不熟識,且未到
場參與開標之機會,各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
證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
家自行或利用其不知情之孫李竣毅,先後於如附表二「得標
日期」欄所示之合會開標日,在其自身經營位於屏東縣○○鄉
○○路0段0號之菜攤內或其子經營位於屏東縣○○鄉○○路0段000
號之羊肉爐店內,以吳秀琴、陳志昌、黃秀香之名義投標共
33次(均無證據證明有標單;李明家冒用吳秀琴、陳志昌、
黃秀香名義得標之日期、出標金額各詳如附表二「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欄所示),並於各次得標日,在上址菜攤
內,接續蓋印「吳秀琴」、「陳志昌」、「黃秀香」之印章
(無證據證明係偽刻之印章)及按捺指印於本票上,分別以
吳秀琴、陳志昌、黃秀香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後
,再由許桂花於不詳時間、地點,持上開本票向如附表一
所示除李明家許桂花外之各合會之真實活會會員交付而
行使,致上開合會之真實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誤認各該會
期係由吳秀琴、陳志昌、黃秀香得標並有簽發前開本票供作
擔保,而繳交扣除各該會期出標金額(即標息)後之活會會
款予許桂花(起訴書原記載各交付1萬元部分應予更正)
,足生損害於吳秀琴、陳志昌、黃秀香及票據交易流通之正
確,李明家許桂花並因此各詐得如附表二「詐得金額」
欄所示之款項。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李明家許桂花
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二第10至1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
無違法不當及顯不可信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
力,爰不在此贅述。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明家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被告許桂花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一卷【卷宗簡
稱請參本判決後附卷別對照表】第1至2頁,警二卷第11至21
頁,他二卷第47至53頁,偵一卷第27至29、55至58、79至84
、137至145頁,警三卷第10至14、15至22頁,本院卷一第79
至87頁,本院卷二第10、33至3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
秀琴、陳志昌於警詢及偵查中(見他二卷第61至65、67至69
、143至148、159至166、201至203頁,警三卷第23至29頁)
,證人郭玉蘭李建輝李明華林盧桂錫、黃美燕李黃
寶蓮李美璇楊蔡麗雲簡春花李竣毅、李易哲於警詢
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一卷第3至6頁,警二卷
第93至99、47至55、109至114頁,警三卷第30至36、44至50
頁,偵一卷第19至20、55至58、79至84、137至145、163至1
67、203至204、205至209、241至243頁,他一卷第11至13、
頁,他三卷第31至32、33至37、83至86、111至114頁,他四
卷第7至8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一卷
第14、15頁)、發票人為吳秀琴、陳志昌、黃秀香之本票影
本(詳附表三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上開證人黃美
燕、林盧桂錫、李美璇楊蔡麗雲提出之會單暨本票影本、
手寫筆記(見警一卷第20頁,警二卷第137頁,他一卷第17
、21頁,他三卷第73、95、121頁)等件在卷可稽,益徵上
開證人所言不虛,足見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㈡又依被告李明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承:合會開標的
地點有時候在屏東縣○○鄉○○路0段0號之菜攤,有時候在屏東
縣○○鄉○○路0段000號之羊肉爐店。我這幾次冒用名義得標,
標息都是1,800至2,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1頁,本院
卷二第34頁),可知本案合會開標之地點為其自身經營位於
屏東縣○○鄉○○路0段0號之菜攤內,或其子經營位於屏東縣○○
鄉○○路0段000號之羊肉爐店內,被告李明家各次得標之標息
如未經證人筆記記載,均為1,800至2,000元等情,爰補充此
部分之事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
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之說明:
  被告2人行為後(如附表二所示於108年1月15日至108年12月
20日間所為),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雖於108年12月25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27日起生效施行。惟此部分修正主
要係配合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規定,修正罰金數額
提高之倍數,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
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是前開修正事項,並不涉及犯罪成立
要件或處罰效果等實質規範內容之修正,自無有利、不利之
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
適用裁判時法,先予敘明。
 ㈡罪名:
 ⒈按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本即含有詐欺之性
質,如果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其詐欺取
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但
如行使該偽造之有價證券,係供擔保或作為新債清償而借款
,則其借款之行為,已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以外之另一
行為,始應再論以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4
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未經告訴人吳秀琴、陳志
昌、被害人黃秀香之同意或授權,冒用其等名義簽發如附表
三所示之本票,並分別交付予各該合會活會會員,作為已得
合會會款之擔保,此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核被告2人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⒉按署押為構成有價證券之一部,如於偽造之有價證券上偽造
署押,即吸收於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內,不另構成偽造署押
罪。被告2人盜蓋吳秀琴、陳志昌、黃秀香之印章、偽造吳
秀琴等3人指印之行為,均係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階段行為
,各為其等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2人行
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亦為其等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罪數及競合:
 ⒈起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於同時、地偽造吳秀琴、陳志昌、黃秀
香名義之數張本票,應論以數偽造有價證券罪,分論併罰。
惟按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本票,如係同時為之,因其行為
無先後可分,且被害法益仍僅一個,應只成立單純一罪(最
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31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
吳秀琴、陳志昌、黃秀香名義偽造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
交付予活會會員,被告2人上開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從客觀
上觀察,係為達同一目的之接續數個舉動,主觀上顯係基於
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之時、地,接續向活會會員詐取會款
,且均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
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於法律評價上各應認屬接續犯
之單純一罪(共3罪)。起訴意旨此部分容有誤會,併予敘
明。
 ⒉按偽造有價證券後行使及詐欺取財犯行,係為實現向告訴人
詐取款項之單一目的,其犯罪行為有局部重疊之情形,依社
會通念以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是其係以一行為觸犯偽造
有價證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偽造
有價證券罪處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20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2人於上開時間、地點,分別以吳秀琴、陳
志昌、黃秀香之名義偽造如附表二「偽造本票」欄所示之本
票,而應各論以一偽造有價證券罪,已如前述。又被告2人
既係分別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予各該合會活會會員,並
同時詐騙各該合會活會會員,而觸犯數詐欺取財罪,堪認被
告2人上開偽造本票與交付偽造本票詐得會款之二行為間,
具有局部同一性,揆諸前揭說明,應整體評價為一行為,是
被告2人本案所為分別均係以一行為犯偽造有價證券及數詐
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⒊被告2人所犯如附表四所示犯行(共3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共同正犯:
 ⒈被告李明家許桂花就本案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李明家許桂花利用不知情之孫李竣毅,於事實欄所
示時間,填載如附表三編號66、67、93至100所示本票,均
應論以間接正犯。
 ㈤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2人之辯護人雖為其等主張從輕量刑,審酌有無刑法第5
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3至97頁)。惟按
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
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
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被告2人本案所偽造
之本票,數量多達百餘張,且被告復以成立多達8個合會
以會養會償還債務之方式,對告訴人吳秀琴等3人之票據信
用及財產造成損害鉅大,擾亂社會交易秩序及本票流通信賴
,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非微,而其等為償還自身債務之犯罪
機並無顯可憫恕之處,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
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㈥移送併辦:
  被告李明家許桂花所涉偽造「吳秀琴」、「陳志昌」名
義之本票暨詐欺取財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即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51號),因與本案經
起訴且認定有罪之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
及,自得併予審究。
 ㈦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利用合會會員對其
等之信賴,僅因經濟周轉不靈,不思以正途籌措金錢,藉由
擔任民間互助會會首之機會,以冒標、冒用吳秀琴等3人名
義簽發本票之方式,先後持向活會會員詐取會款共計126萬6
,800元,所為不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更損及互助會會員、
偽造本票名義人之權益、本票流通信賴及社會經濟秩序,行
為顯不足取。惟念及被告2人已年逾70歲,於本案發生前無
任何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7至30頁),素行尚可,
且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李明家自始坦承不諱,被告李許
花於警、偵訊否認,嗣於審理中始承認犯行),於另案民事
事件中與本案部分合會會員達成調解(見本院卷一第121至1
26頁),因入監執行致收入中斷,始無法再賠償前開成立調
解之合會會員,可見其等努力賠償之意願,態度尚可;復考
量其等尚未取得吳秀琴等3人之諒解,犯罪所生危害未完全
彌補;併參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暨被告2人於
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
3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3「主文」欄 所示之刑。
 ㈧不予定執行刑之說明:
  查被告2人所犯之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考量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已有他案判決確定,且前案尚未定應執行刑,考量 其嗣後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不致損及被告(受刑人)之利 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為 被告2人之利益,爰不於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三、沒收
 ㈠偽造有價證券:
  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 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本票152張 ,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雖未扣案,惟既無證據證明業已滅 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至於偽造本案本 票上所偽造各該編號所示之簽名及印文,為偽造本票之一部 分,已因偽造本票之沒收而包括在內,自不應重為沒收之諭 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固 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因其等組織分工及有無不法 所得,未必盡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 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 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



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 字第100號判決意旨、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 照)。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 ,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且基於澈底剝 奪犯罪所得之意旨,不問犯罪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犯罪 所得自無扣除成本之必要,以遏阻、根絕犯罪誘因。 ⒉查,被告李明家許桂花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稱因時間久 遠,不復記得各次合會冒標之得標金額(見本院卷一第323 至330頁),復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各次得標金額依照告訴 人吳秀琴、陳志昌所提出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終狀檢附之附件 1至7所示各該會期及得標金額予以認定,沒有意見;至於沒 有確切金額記載部分,一般都是以1,800至2,000元得標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33至34頁),參酌吳秀琴、陳志昌110年8月 17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終狀明確記載及臚列告訴人參加之合 會數量、各會期得標金額暨交付會款(見偵三卷第29至57頁 ),其等記載應屬可信,至未有確切金額記載部分,依罪證 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其得標金額均依2,000元計算。循此, 被告2人本案犯罪所得堪可認定(均詳如附表二「詐得金額 」欄所載)。
 ⒊而被告2人詐得如附表二「詐得金額」欄所示之款項,被告 許桂花均交由被告李明家處理,業據被告李明家許桂花 於本院審理中、另案審理中供稱在卷(見本院卷一第84頁, 本院卷二第187頁),堪認上開犯罪所得均為被告李明家所取 得,且均未扣案,復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前開規定, 自應分別於被告李明家所犯各該罪刑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乙、無罪部分(即附表五編號1至5)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李明家許桂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利用會員彼此之間未必認識,明知李慶輝吳秀琴、陳志昌未 授權或同意被告以其等名義簽發本票予他人供作擔保,被告 2人竟於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發票日,假冒「李慶輝」、「 吳秀琴」、「陳志昌」之名義投標,並於得標本案合會後, 在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本票發票人欄位,分別偽造李慶輝吳秀琴、陳志昌之簽名及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五編號1至5所 示本票共計5張後,再分別持該5張本票向本案合會之活會會 員收取會款而行使之,以充作該期得標之會員擔保付款之用 ,致本案合會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該會期係由李慶輝吳秀琴、陳志昌得標並有簽發前開本票供作擔保,而繳交



會款1萬元予許桂花。因認被告2人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0 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 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 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 唯一證據,而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被告2人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證人即告訴人吳秀琴、陳志昌於警 詢及偵查中、證人郭玉蘭李建輝李明華林盧桂錫、黃 美燕、李黃寶蓮李美璇楊蔡麗雲簡春花李竣毅、 易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及附表一所示合會會單8張、 附表五所示本票影本3張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訊據 被告李明家許桂花固坦承犯行,惟就所涉細節均稱已不 復記憶。經查:
 ㈠附表五編號1至3部分
 ⒈觀諸證人李建輝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於109年4月初左右 ,拿著其中一個會腳李慶輝的本票(107年10月20日得標) 去他家找他收錢,李慶輝表示他也有我得標的本票要跟我收 錢,我便告知李慶輝明明就還沒有得標過,不可能會簽立 本票,李慶輝便出示他所有的本票「陳建輝」予我看,會員 名單沒有其他叫建輝的人。我去收錢時,李慶輝有跟我提到 他老婆黃秀香也還沒有得標過等語(見警二卷第47至55頁, 偵一卷第55至58頁)。佐以證人楊慶得於警詢時亦證稱:我 只能確認黃秀香的本票是李明家冒用他人名義來跟我收錢, 因為我在109年9月聽聞李建輝告知我李慶輝的老婆黃秀香也 沒有得標過,但我卻有黃秀香簽立的本票等語(見警二卷第 65頁)。然此部分證述,均僅得補強附表三編號135至152所 示本票非基於黃秀香之授權或同意所簽立,然均不足以證明 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本票(即發票人為李慶輝部分)係被告 2人所偽造。
 ⒉又證人即李慶輝黃秀香之子李易哲於警詢時證稱:李建輝 在109年9月左右拿我父親先前得標過的本票來收錢時,我父 親就拿李建輝的本票給他看並跟他收錢,當時李建輝說他還 沒得標過,而我比對李建輝所說的那5張本票時,我父母親 這邊都有,所以確定是李明家偽造的,另外我父親有跟建 輝說我母親黃秀香也還沒得標過,我才得知李明家偽造我母



黃秀香簽名蓋手印的本票去跟其他會腳收錢等語(見警二 卷第109至114頁)。雖就發票人黃秀香部分,得以補強票非 基於授權或同意所簽立,然依上開證人所述,均不曾提及 慶輝之本票有無冒用名義之情形,亦無從證明本票實際係由 何人所簽立。則該本票並非被告所簽立,又無證據證明被告 就發票人為李慶輝部分,與其他人有何偽造有價證券、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實難認被告2人有附表五編號1 至3所示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之客觀行為。 ㈡附表五編號4、5部分
  起訴意旨雖認被告2人有共同偽造附表五編號4、5所示告訴 人「吳秀琴」、「陳志昌」名義之本票,進而詐得票面金額 之會款各1萬元云云。惟查,卷內均查無相對應之本票影本 ,復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調取民事執行處109年度司票字1005 號、第1006號、110年度司票字第184號、第185號卷宗核對 後,亦查無與之所列票據號碼所對應之本票。基上,檢察官 未舉證以實其說,無從證明被告2人有附表五編號4、5所示 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之客觀行為,罪既有疑,應從有利 被告之認定,本院尚難遽認被告2人確有此部分犯行。四、綜上所述,經逐一檢視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不能確信被告 2人有偽造或共同偽造附表五編號1至5所示本票5紙,而犯偽 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等罪行,故本院仍無從獲得被告2人 就此部分成立上開罪嫌之確切心證,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本院自應就被告李明家許桂花涉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5所 示部分,均依法為無罪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即附表五編號6、7)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起訴事實:
  被告李明家許桂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 使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明知未取得陳志昌 之同意或授權,竟擅自於附表五編號6、7所示發票日,冒用 陳志昌名義投標,並於得標本案合會後,在附表五編號6、7 所示發票人欄位,偽造陳志昌之簽名及印文,而偽造如附表 五編號6、7所示本票2張後,再分別持向本案合會之活會會 員收款而行使,以充作該期得標之會員擔保付款之用,致本 案合會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陳志昌確有得標並簽發前 開本票供擔保,而繳交會款1萬元予許桂花等語。 ㈡起訴法條及罪名:  
  被告2人就附表五編號6、7(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 編號8、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編號8、9所示票據部 分,以及本判決附表三編號61、62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二發 票人陳志昌編號2、3所示本票),均係分別就被告2人於108 年2月28日(票載發票日)起訴2個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 罪嫌。惟查,本判決附表五編號6、7(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 人陳志昌編號8、9)部分,與本判決附表三編號61、62(即 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編號2、3)所示本票之票據號碼 、發票日、票面金額,記載完全相同,顯屬同一,是後者應 屬重複起訴,而同時繫屬於本院,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確認 無誤(見本院卷一第82、325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二 第8至9頁之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 307條規定,就附表五編號6、7所示重複起訴部分,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丁、免訴部分(即附表五編號8)
一、公訴意旨雖另以:被告李明家許桂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明知未取得同意或授權,竟於附表五編號8所示發票日,冒 用「陳志昌」(按:應為李明華)名義投標(起訴書誤載發 票人為陳志昌,依據本票影本所載,應予更正如附表五所示 ),並於得標後,在附表五編號8所示發票人欄位,偽造簽 名及盜用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五編號8所示本票1張,再持向 本案合會之活會會員收款而行使,以充作擔保付款之用,致 本案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附表五編號8所載發票人確有 得標並簽發前開本票1紙供作擔保,而繳交會款1萬元予李許 桂花。因認被告2人如附表五編號8所為,另涉犯刑法第201 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 文。此係指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 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 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三、查,觀諸附表五編號8所示票據號碼CH436624之本票影本1紙 (見他一卷第193頁),其上所載之發票人為「李明華」, 而非起訴意旨所指之「陳志昌」;而發票日期應為108年12 月20日,而非起訴意旨所指之「108年12月25日」。又被告2 人自106年3月10日起,先後召集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3、



6、8以及自106年3月10日起發起(下稱A會)之合會共5會( 其中A會、乙會、丙會、己會、辛會各虛列李明華之名義參 加1會),而被告2人均明知另案告訴人李明華實際上未參加 上開合會,亦未取得李明華之同意或授權,冒用其名義於10 8年12月20日投標,並於得標後,偽簽李明華之署押及盜用 「李明華」之印文,而偽造票據號碼CH436624之本票1紙, 交付予該會期之合會活會會員供擔保,致該活會會員陷於錯 誤,而繳交扣除出標金額(即標息)後之會款予許桂花, 而涉犯偽造有價證券、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1年7月5日繫屬本院,並經本院 以111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被告2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被 告李明家未上訴而確定;被告許桂花提起上訴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857號駁回其上訴;再 經被告許桂花上訴後,為最高法院於113年9月19日以113 年度台上字第35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前案),有 上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觀諸前案與本案附表五編號8所示之犯罪事實,均係被告2人 於108年12月20日(起訴書誤載發票日為108年12月25日,依 該本票影本所載,逕予更正),冒用「李明華」名義偽造本 票1紙並向合會會員詐欺取財之行為,堪認前案與本案附表 五編號8之社會事實同一。準此,前案與本案附表五編號8部 分既屬同一案件,而前案判決業於113年9月19日裁判確定, 本案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存慈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怡安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奕筑、周亞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松諺                  法 官 楊孟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居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李明家許桂花本案發起之合會
編號 合會起訖時間 會單上記載之合會會員 備註 1 自107年3月15日起 玉(金)色(2會)、秋滿(2會)、阿善(2會)、盆(2會)丁福、金定(2會)、慶恕、奉素、施宏亨、麗玉、秀枝、秀姝、秀琴(2會)、守棟、玉燕、燕(2會)、金葉、何美珠蔡慶輝、梅、呂素娟黃洪翠花、戴快、陳志昌(2會)、陳志昌。 ⒈含會首合計33會。 ⒉會首李明家。 ⒊底標700元。 ⒋李明家分別於108年1月15日冒用吳秀琴名義、108年8月15日時冒用陳志昌名義投標。 2 自107年8月20日起 郭毓鈞、蔡麗雲盧桂錫、李慶輝黃秀香吳秀琴(2會)、陳志昌(2會)、呂素娟、美燕、許桂花李明華、陳雪萍、鑾玉、瓊雲、素梅、許宸蓁黃寶蓮、阿喜、春枝、慶得、素秋、秋滿(2會)、玉色、雪芳、金定(2會)、奉素、明仁、昕玖、丁福、建輝、建基。 ⒈含會首合計35會。 ⒉會首李明家。 ⒊底標700元。 ⒋①李明家於108年1月20日時冒用黃秀香名義投標。②李明家分別於108年3月20日、同年7月20日、同年9月20日、同年12月20日時冒用陳志昌名義投標。③李明家分別於108年6月20日、同年7月20日、同年8月20日時冒用吳秀琴名義投標。 3 自107年11月30日起 林清賢、春花、曉鈴、明華、秀琴(2會)、志昌(2會)秀姝、鄭日、玉青(2會)、美伸、美珠、盧桂錫、美女(柳訪)、建基、進利、秋滿(2會)、錦玲、喜(2會)、長、春梅、慶得、素秋、玉色、振格、金定、奉素、明仁、庚恕、丁福 ⒈含會首合計34會。 ⒉會首李明家。 ⒊底標700元。 ⒋①李明家分別於108年12月30日、109年3月30日時冒用陳志昌名義投標。②李明家分別於108年6月30日、同年9月30日、同年12月30日時冒用吳秀琴名義投標。 4 自108年4月5日起 李明家、美珠、素娟、玉青、美麗、秀貴、蔡碧文戴明枝芳郡、麗玉(2會)(土央、文孫琼雲)、張鳳柑、鄭日、秀碧、明志、歐玲、李罔市、志昌(2會)、秀琴(2會)、秀枝(2會)、李美璇、燕、美燕、秀足、郭宥琪、陳秋滿(2會)、金定、丁福、明仁 ⒈含會首合計33會。 ⒉會首許桂花。 ⒊底標800元。 ⒋①李明家分別於108年12月5日、109年3月5日時冒用陳志昌名義投標。②李明家分別於108年11月5日、109年7月5日時冒用吳秀琴名義投標。 5 自108年5月1日起至110年10月1日止 李明印(2會)、沈翠娥(2會)、李萬枝、張鳳柑、方麗娟(2會)、李妙玲(2會)、陳秀香(2會)、游永和(2會)、吳信宗、曾秀霞馮怡婷李秀足吳秀琴(2會)、陳志昌(2會)、李明家許美麗施守明、阿茹、林鳳戀、李丁福李鳳素、楊美娟(2會)、李麗枝洪坤榮。 ⒈含會首合計33會。 ⒉會首張秀春。 ⒊底標1,000元。 ⒋①李明家分別於108年8月1日、同年12月1日時冒用陳志昌名義投標。②李明家於108年9月1日時冒用吳秀琴名義投標。 6 自108年9月25日起 沈娟如(2會)、陳麗玉(3會)、呂素娟李明華、陳志昌(2會)、吳秀琴(3會)、日、李秀足(2會)(1會改秀琴)、朱曉鈴(3會)、陳雪萍、吳秀枝、吳秀姝、美燕(2會)、黃貴蘭、蜜(2會)、林文鈴林秀桂、瓊雲(2會)、守棟、許慎珍(2會)、李美璇(2會)、許采霖(2會)、張昆嬌、歐鈴、陳錦葉、春。 ⒈含會首合計41會。 ⒉會首李明家。 ⒊底標700元。 ⒋李明家分別於108年12月25日、109年1月25日時冒用陳志昌名義投標。 7 自109年2月20日起至110年10月20日止 沈翠娥(3會)、方麗娟(2會)、阿鈴(2會)、陳秀香(3會)、姬素珍李明印(2會)、玉蘭、建輝、許桂花李明家李秀足、吳信宗、馮怡婷洪偉瀚(2會)、李世維吳秀琴(2會)、陳志昌(2會)、李萬枝(2會)、呂素娟陳美珠。 ⒈含會首合計32會。 ⒉會首張秀春。 ⒊底標1,000元。 ⒋①李明家於109年7月20日時冒用陳志昌名義投標。②李明家分別於109年3月20日、同年4月20日時冒用吳秀琴名義投標。 8 自109年3月10日起 慶輝、寶雲、秀珠、(雲)蔡麗雲、(美麗)蔡麗雲、美麗、琴、洪美伸、秀風、黃博彥、柯采凝、黃玉惠、麗玉(2會)、風、麗香、謝麗修、玉色、春花、淑真(2會)、玉青、郭玉真、秀、雀。 ⒈含會首合計25會。 ⒉會首李明家。 ⒊底標700元。 ⒋無證據證明李明家許桂花有冒名投標。 附表二:
編號 遭冒標名義人 得標日期 得標金額 偽造本票 詐得金額 【計算式:偽造之本票張數×(1萬元會款-得標金額)] 金額合計 1 陳志昌 (不詳) 備註:發票日為108年2月28日 2,000元 (未記載以2,000元計) 如附表三編號60至67所示之本票8張 64,000元 (計算式:8×[10,000-2,000]=64,000元) 615,400元 108年3月20日 (乙會) 1,400元 如附表三編號68、69所示之本票2張 17,200元 (計算式:2×[10,000-1,400]=17,200元) 108年7月20日 (乙會) 1,500元 如附表三編號70至73所示之本票4張 34,000元 (計算式:4×[10,000-1,500]=34,000元) 108年8月1日 (戊會) 1,400元 如附表三編號74所示之本票1張 8,600元 (計算式:1×[10,000-1,400]=8,600元) 108年8月15日 (甲會) 2,000元 如附表三編號75至82所示之本票8張 64,000元 (計算式:8×[10,000-2,000]=64,000元) 108年9月20日 (乙會) 1,500元 如附表三編號83至90所示之本票8張 68,000元 (計算式:8×[10,000-1,500]=68,000元) 108年10月15日(甲會) 1,600元 如附表三編號91至96所示之本票6張 50,400元 (計算式:6×[10,000-1,600]=50,400元) 108年12月1日 (戊會) 1,600元 如附表三編號97至103所示之本票7張 58,800元 (計算式:7×[10,000-1,600]=58,800元) 108年12月5日 (丁會) 1,700元 如附表三編號104所示之本票1張 8,300元 (計算式:1×[10,000-1,700]=8,300元) 108年12月20日(乙會) 2,100元 如附表三編號105至116所示之本票12張 94,800元 (計算式:12×[10,000-2,100]=94,800元) 108年12月25日(己會) 2,000元 (未記載以2,000元計) 如附表三編號117至120所示之本票4張 32,000元 (計算式:4×[10,000-2,000]=32,000元) 108年12月30日(丙會) 1,500元 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之本票1張 8,500元 (計算式:1×[10,000-1,500]=8,500元) 109年1月25日 (己會) 2,000元 (未記載以2,000元計) 如附表三編號122至127所示之本票6張 48,000元 (計算式:6×[10,000-2,000]=48,000元) 109年3月5日 (丁會) 1,700元 如附表三編號128至132所示之本票5張 41,500元 (計算式:5×[10,000-1,700]=41,500元) 109年3月30日 (丙會) 1,500元 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之本票1張 8,500元 (計算式:1×[10,000-1,500]=8,500元) 109年7月20日 (庚會) 1,200元 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之本票1張 8,800元 (計算式:1×[10,000-1,200]=8,800元) 2 吳秀琴 108年1月15日 (甲會) 1,400元 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本票2張 17,200元 (計算式:2×[10,000-1,400]=17,200元) 659,400元 108年5月15日 (甲會) 1,500元 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本票2張 17,000元 (計算式:2×[10,000-1,500]=17,000元) 108年6月15日 (甲會) 1,600元 如附表三編號5至7所示之本票3張 25,200元 (計算式:3×[10,000-1,600]=25,200元) 108年6月20日 (乙會) 1,500元 如附表三編號8至23所示之本票16張 136,000元 (計算式:16×[10,000-1,500]=136,000元) 108年6月30日 (丙會) 1,400元 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之本票1張 8,600元 (計算式:1×[10,000-1,400]=8,600元) 108年7月20日 (乙會) 1,500元 如附表三編號25至37所示之本票13張 110,500元 (計算式:13×[10,000-1,500]=110,500元) 108年8月20日 (乙會) 1,800元 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之本票1張 8,200元 (計算式:1×[10,000-1,800]=8,200元) 108年9月1日 (戊會) 1,500元 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之本票1張 8,500元 (計算式:1×[10,000-1,500]=8,500元) 108年9月30日 (丙會) 1,600元 如附表三編號40至44所示之本票5張 42,000元 (計算式:5×[10,000-1,600]=42,000元) 108年11月5日 (丁會) 1,600元 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之本票1張 8,400元 (計算式:1×[10,000-1,600]=8,400元) 108年12月30日(丙會) 1,500元 如附表三編號46至50所示之本票5張 42,500元 (計算式:5×[10,000-1,500]=42,500元) 109年3月20日 (庚會) 1,700元 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之本票1張 8,300元 (計算式:1×[10,000-1,700]=8,300元) 109年4月20日 (庚會) 1,800元 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之本票1張 8,200元 (計算式:1×[10,000-1,800]=8,200元) 109年4月30日 (不詳) 2,000元 (未記載以2,000元計) 如附表三編號53所示之本票1張 8,000元 (計算式:1×[10,000-2,000]=8,000元) 109年5月20日 (庚會) 2,000元 如附表三編號54至57所示之本票4張 32,000元 (計算式:4×[10,000-2,000]=32,000元) 109年7月5日 (丁會) 2,000元 (未記載以2,000元計) 如附表三編號58至59所示之本票2張 16,000元 (計算式:2×[10,000-2,000]=16,000元) 3 黃秀香 108年1月20日 (乙會) 1,400元 如附表三編號135至152所示之18張 154,800元 (計算式:18×[10,000-1,400]=154,800元) 154,800元 附表三:偽造之本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人 票據號碼 證據出處 提出本票或取得本票之人 備註 發票人吳秀琴部分 1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46003 司票184卷第16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2 2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46005 司票184卷第17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3 3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278286 司票184卷第16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4 4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278287 司票184卷第17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5 5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278297 司票184卷第18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6 6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1069 他一卷第37、171、偵一卷第127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7 7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1070 他一卷第37、173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8 8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469591 司票1006卷第9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9 9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469592 司票1006卷第9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10 10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469594 司票1006卷第9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11 11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469596 司票1006卷第9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12 12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469597 司票1006卷第9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13 13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469598 司票1006卷第9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14 14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469599 司票1006卷第11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15 15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469600 司票1006卷第11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16 16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1115 他一卷第285頁 李黃寶蓮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17 17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1116 他一卷第117、245頁 林盧桂錫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18 18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1117 他一卷第43、75、189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19 19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1128 他三卷第55頁 楊蔡麗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20 20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1146 司票1006卷第11-1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21 21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1147 司票1006卷第11-1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22 22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1148 司票1006卷第11-1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23 23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278300 司票1006卷第11-1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24 24 108年6月3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278298 司票184卷第18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25 25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236120 司票1005卷第9頁 郭玉蘭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26 26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236121 司票1005卷第9頁 郭玉蘭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27 27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236122 司票1005卷第9頁 郭玉蘭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28 28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236123 司票1005卷第9頁 郭玉蘭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29 29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236124 司票1005卷第9頁 郭玉蘭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30 30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9255 司票1005卷第11頁 郭玉蘭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32 31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9257 司票1005卷第11頁 郭玉蘭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33 32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9258 司票1005卷第11頁 郭玉蘭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34 33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9259 司票1005卷第11頁 郭玉蘭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35 34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9260 司票1005卷第11頁 郭玉蘭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36 35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9261 司票1005卷第11頁 郭玉蘭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37 36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9262 司票1005卷第13頁 郭玉蘭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38 37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69264 司票1005卷第13頁 郭玉蘭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39 38 108年8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469589 司票1006卷第11-1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40 39 108年9月1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345233 偵一卷第126、他二卷第107頁 吳秀琴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41 40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545791 司票184卷第19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42 41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545792 司票185卷第17頁 張長、梅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43 42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545793 司票185卷第17頁 張長、梅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44 43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545794 司票184卷第20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45 44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545798 他一卷第103、261、偵一卷第123頁 林盧桂錫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46 45 108年11月5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376426 他二卷第17、101、他三卷第179頁 吳秀琴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47 46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364689 偵三卷第37頁 吳秀琴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48 47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364693 司票185卷第19頁 張長、梅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49 48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364694 司票185卷第19頁 張長、梅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50 49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364697 司票184卷第19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51 50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364700 司票184卷第20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52 51 109年3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774457 偵一卷第123、他二卷第109頁 吳秀琴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53 52 109年4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573537 偵一卷第124、他三卷第63頁 楊蔡麗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54 53 109年4月3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573547 他一卷第107、267、偵一卷第124頁 林盧桂錫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55 54 109年5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564932 他三卷第65頁 楊蔡麗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56 55 109年5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564933 他一卷第45、55、78、197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57 56 109年5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564934 他一卷第291頁 李黃寶蓮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58 57 109年5月20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564936 他一卷第125、253、偵一卷第125頁 林盧桂錫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59 58 109年7月5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550174 他一卷第80、205、偵一卷第125頁 李美璇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60 59 109年7月5日 10,000元 吳秀琴 CH550175 他三卷第145、235頁 林盧桂錫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61 發票人陳志昌部分 60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478780 警三卷第100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1 61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478784 司票184卷第7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2 62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478785 司票184卷第8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3 63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38949 他一卷第99、259、偵一卷第127頁 林盧桂錫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4 64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478777 警三卷第97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5 65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478778 警三卷第88頁 張長、梅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6 66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478781 警三卷第95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7 67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478788 警三卷第88頁 張長、梅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10 68 108年3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478721 他二卷第102、他三卷第180頁 陳志昌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11 69 108年3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78556 他一卷第283頁 李黃寶蓮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12 70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63506 他三卷第55、285頁 楊蔡麗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13 71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63508 他一卷第287頁 李黃寶蓮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31 【起訴書誤列吳秀琴為發票人,爰予更正】 72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63509 他一卷第43、75、189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14 73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63512 他一卷第117、245頁 林盧桂錫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15 74 108年8月1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46561 偵一卷第130、他二卷第107頁 陳志昌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16 75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95304 他一卷第39、173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17 76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95305 偵一卷第127頁 陳志昌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18 77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95306 警三卷第96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19 78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95307 警三卷第97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20 79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95308 警三卷第87、94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21 80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95309 警三卷第94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22 81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95311 司票184卷第9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23 82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95318 他五卷第27頁 李奉素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24 83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545837 警三卷第101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25 84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545838 警三卷第101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26 85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73821 他一卷第43、75、191、偵一卷第128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28 86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99127 司票184卷第10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29 87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99128 司票184卷第10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30 88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99129 警三卷第96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31 89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99130 警三卷第93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32 90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99131 他二卷第18、102頁、他三卷第180頁 陳志昌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33 91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73753 司票184卷第11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34 92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73754 司票184卷第12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35 93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73755 警三卷第99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36 94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73756 警三卷第99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37 95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73758 警三卷第98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38 96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73759 警三卷第98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39 97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49404 警三卷第92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40 98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49406 警三卷第100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41 99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49408 警三卷第87頁、偵三卷第46頁 張長、梅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42 100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49409 警三卷第91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43 101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49415 司票184卷第11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44 102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49416 司票184卷第13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45 103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749417 警三卷第87頁 張長、梅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46 104 108年12月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64808 他二卷第19、103、他三卷第181頁 陳志昌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47 105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299859 他一卷第121、249頁 林盧桂錫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48 106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361329 他二卷第20、104、他三卷第182頁 陳志昌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49 107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361332 司票184卷第14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50 108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361333 警三卷第92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51 109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361334 警三卷第93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52 110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361335 警三卷第91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53 111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361336 警三卷第91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54 112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361337 他五卷第39頁、司票184卷第13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55 113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361343 司票184卷第14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56 114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361345 他三卷第61頁 楊蔡麗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57 115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361346 他一卷第44、53、77、偵一卷第128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58 116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361350 他一卷第289頁 李黃寶蓮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59 117 108年12月2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376490 他一卷第219、59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60 118 108年12月2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376489 他一卷第48、61、217、偵一卷第128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61 119 108年12月2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436622 他一卷第59、217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62 120 108年12月2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436626 他一卷第217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64 121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299903 他一卷第105、263頁 林盧桂錫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65 122 109年1月2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95656 他三卷第125、243頁 李美璇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66 123 109年1月2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95657 他三卷第125、243頁 李美璇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67 124 109年1月2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95660 他一卷第219、61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68 125 109年1月2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95662 他一卷第219、偵一卷第129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69 126 109年1月2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64957 他二卷第21、105、他三卷第183頁 陳志昌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70 127 109年1月2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64958 他二卷第21、105、他三卷第183頁 陳志昌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71 128 109年3月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68870 警三卷第95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72 129 109年3月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68871 司票184卷第15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73 130 109年3月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68875 他三卷第143、233頁 李美璇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74 131 109年3月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68900 偵一卷第129、他二卷第106、他三卷第184頁 陳志昌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75 132 109年3月5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695601 他一卷第80、207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76 133 109年3月3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573475 他一卷第107、265、偵一卷第129頁 林盧桂錫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77 134 109年7月20日 10,000元 陳志昌 CH549421 他一卷第125、253、偵一卷第130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78 發票人黃秀香部分 135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587 他三卷第51頁 楊蔡麗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1 136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594 他一卷第47、185頁 黃美燕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2 137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596 他一卷第283頁 李黃寶蓮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3 138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597 他一卷第113、241頁 林盧桂錫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4 139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651 警二卷第147頁 郭孫金定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5 140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654 警二卷第147頁 洪郭玉色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6 141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655 警二卷第147頁 陳素秋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7 142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656 警二卷第147頁 楊慶德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8 143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657 警二卷第147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9 144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658 警二卷第147頁 郭孫金定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10 145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659 警二卷第147頁 吳喜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11 146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660 偵二卷第139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12 147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661 偵二卷第139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13 148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663 偵二卷第139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14 149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664 偵二卷第141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15 150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665 偵二卷第141頁 李建輝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16 151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666 警二卷第149頁 洪雪芳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17 152 108年1月20日 10,000元 黃秀香 CH778667 警二卷第149頁 李丁福 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黃秀香部分編號18 附表四:所處之罪刑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偽造吳秀琴簽發之本票進而行使之部分 李明家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附表三編號1至59所示之本票伍拾玖紙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桂花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附表三編號1至59所示之本票伍拾玖紙均沒收。 2 偽造陳志昌簽發之本票進而行使之部分 李明家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附表三編號60至134所示之本票柒拾伍紙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桂花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附表三編號60至134所示之本票柒拾伍紙均沒收。 3 偽造黃秀香簽發之本票進而行使之部分 李明家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附表三編號135至152所示之本票拾捌紙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桂花共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附表三編號135至152所示之本票拾捌紙均沒收。 附表五:無罪、不受理暨免訴部分
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票據號碼 備註 1 107年10月20日 李慶輝 CH663727 ①證據出處:他一卷第279頁。 ②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李慶輝部分編號1。 2 107年10月20日 李慶輝 CH663731 ①證據出處:他三卷第47頁。 ②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李慶輝部分編號2。 3 107年10月20日 李慶輝 CH815694 ①證據出處:他一卷第41、76、183頁。 ②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李慶輝部分編號3。 4 107年9月15日 吳秀琴 CH598051 ①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吳秀琴部分編號1。 ②卷內查無相對應之本票影本,並據檢察官111年度蒞字第6426號補充理由書敘明。 5 108年9月20日 陳志昌 CH546840 ①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27。 ②卷內查無相對應之本票影本。 6 108年2月28日 陳志昌 CH478784 ①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8。 ②與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2(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61)所載相同。 ③重複起訴。 7 108年2月28日 陳志昌 CH478785 ①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9。 ②與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3(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62)所載相同。 ③重複起訴。 8 108年12月20日 (起訴書原記載發票日為108年12月25日) 李明華 (起訴書原記載發票人為陳志昌) CH436624 ①即起訴書附表二發票人陳志昌部分編號63。 ②據檢察官111年度蒞字第6426號補充理由書敘明查無相對應之本票影本。 ③惟查,該票據號碼CH436624之本票之發票人為「李明華」(見他一卷第193頁),而非「陳志昌」,此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7號附表三編號47判決確定。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0933267400號卷 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0934822000號卷 警三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032680900號卷 他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553號卷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782號卷 他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984號卷 他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052號卷 他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247號卷 他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885號卷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1號卷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292號卷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51號卷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52號卷 偵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53號卷 偵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54號卷 偵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55號卷 偵九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32號卷 本院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4號卷 司票1005卷 調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卷 司票1006卷 調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06號卷 司票184卷 調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4號卷 司票185卷 調卷: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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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