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曾羽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
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