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司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恕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恕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清算人)
趙耀東
乙○○
丙 ○
寅○○
丁○○
戊○○
庚○○
壬○○
卯○○
子○○
丑○○
辛 ○
己○○
癸○○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台北市私立恕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呈報清算人
事件,聲請終止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台北市私立恕德高級家事商業職 業學校因呈報清算人事件,經鈞院准予備查,並於民國94年 4 月1 日裁定同意清算完結期限展延6 個月至94年10月5 日 。本校停辦後,原欲將校產捐助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 科學校,惟因該校經教育部函示不得升等為技術學院,與本 校捐贈宗旨不符,經本校於94年7 月29日第9 屆第9 次董事 (清算人)會議決議暫停捐贈恢復招生,爰依法聲請終止清 算云云,並提出會議紀錄、教育局函等為證。
二、按法人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其權利能力縮小在清算範 圍內,又法人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法人之負責人 ,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移交賸餘 財產於應得者,此觀之民法第40條、第41條準用公司法第24 條、第25條、第8 條第2 項自明。經查,聲請人財團法人台 北市私立恕德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於93年4 月6 日經董事 會決議解議,並於93年4 月19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
准予備查,則聲請人在清算程序中,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 人,其董事會得否於清算程序中之94年7 月29日決議恢復招 生,誠非無疑。至清算人之職權依法僅限於了結現務、收取 債權清償債務、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茲清算人竟決議恢 復招生、終止清算,核與法律規定不符。此外,復查無法律 規定有准許終止清算之情形,是以,聲請人向本聲請終止清 算,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