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黃裕倉
受 監 護人 黃春亭
關 係 人 黃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受監護人黃春亭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黃春亭前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64號裁定宣
告為受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之父
親黃春男為監護人,同時指定聲請人黃裕倉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後因原監護人黃春男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監
宣字第28號裁定另行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黃
錫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人黃春亭早期向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下稱國有財產署)承租如附表所示
之國有耕地,現因租約期已屆需申請續租,否則將被註銷租
約,然黃春亭身患多重重度身障致生活無法自理,目前於財
團法人宜蘭縣私立竹峖身心障礙養護院(下稱竹峖養護院)
接受完善照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租賃權續租後期能向國有
財產署申請承租人名義變更,由家屬(兄嫂游碧雲)繼續耕
作,其收入可作為黃春亭生活所需費用,而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屬於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耕地租約,如要申請承租人變
更必須申請放棄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始可辦理,是上開申請
續約、放棄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及承租人名義變更等事項,
均涉及黃春亭重大權益,屬財產之處分,為黃春亭之利益,
爰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許監護人黃裕倉代理
受監護人黃春亭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租約續租、放棄適用三
七五減租條例及承租人名義變更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
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
正後之規定;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修正施行後
,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
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修正之民法總則第
14條至第15條之2及民法親屬編第4章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6
個月施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第4條之1、第4條
之2、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第14條之3分別定有明
文。查黃春亭前經本院宣告為禁治產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且經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禁字第64號卷宗核閱屬實,是
依前揭規定,應視為黃春亭已為監護宣告,並適用民法修正
後關於監護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
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
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
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設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均準用
之。
四、經查:
㈠受監護人黃春亭前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64號裁定宣告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之父親黃春男為監護人,同時
指定聲請人黃裕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後因原監護人
黃春男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28號裁定另行選定
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黃錫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節,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
經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禁字第64號宣告禁治產事件、112年
度監宣字第28號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
實。
㈡聲請人主張黃春亭現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承租人,因租期
屆至須更換新約,但因黃春亭身患多重重度身障致生活無法
自理,現於竹峖養護院接受照護,無能力自行耕作,欲放棄
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後變更承租人名義由家屬續予耕作,並
將收入作為黃春亭生活所需費用等情,固據提出國有基地租
賃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國有耕地續租換約申請書
、放棄適用三七五減租條例申請書、國有耕地承租人名義變
更換約申請書等件可參,堪信為真實。惟依聲請人所述,本
件並非民法第1101條第2項所列行為,不需經法院之許可。
聲請人此部分所請,容有誤會。倘聲請人有意代理受監護人
黃春亭就其名下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租約續租、放棄適用三七
五減租條例及承租人名義變更,應逕向財產部國有財產署提
出申請,由國有財產署財政依法處理。從而,本件聲請,核
非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聲請程序費用之負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或門牌號碼 面積(㎡) 權利範圍 1.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國有耕地租賃權 381.48 全部 2.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國有耕地租賃權 3,431.24 全部 3.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國有耕地租賃權 176.8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