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2號
反 請 求
原 告 黃春美
訴訟代理人 蘇靖軒律師
反 請 求
被 告 許美鳳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反 請 求
被 告 許櫻冠
許益逢
許立宏
許海源
上列當事人間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查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3,2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