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15號
ILDV,114,家繼訴,15,2025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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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黃素月

被 告 黃素美

黃素玉
黃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之價值/數量欄內關於「紐西
蘭幣36,91元及其利息」,應更正為「紐西蘭幣36.91元及其利息
」、附表一編號3之遺產項目欄內關於「宜蘭縣冬山鄉農會廣興
分部00000000000000」,應更正為「宜蘭縣冬山鄉農會廣興分部
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 此非屬爭議事項,僅在判決內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 此部分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得由本院以 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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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