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林孟潔
相 對 人 精確視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莊巧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簽立本票且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30
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今已屆期未清償
,尚欠本金300萬元及自9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每日萬元罰20元之違約金。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土地登記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
字第109號裁定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14年4月22日通知相對
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