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7001號
ILDV,114,司執,17001,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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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00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偉華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保險投保資料,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應屬不明,而債務人之住居所地係在臺中市東區,非 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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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