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32號
ILDV,114,司催,32,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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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楊志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
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
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3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楊志新 宜蘭信用合作社 114年5月31日 3,400元 YC1358297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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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