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倪家敏
倪永吉
陳麗華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1,949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倪家敏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倪永
吉、陳麗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筆,金額總計為393,23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
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倪家敏自114年3月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1,949元未還,經聲請
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倪永吉、陳
麗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1949元 倪永吉、倪家敏、陳麗華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2日止 年息1.775% 001 221949元 倪永吉、倪家敏、陳麗華 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21949元 倪永吉、倪家敏、陳麗華 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