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葉瓊雅
葉豫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9,380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瓊雅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即華夏技術學院邀
同債務人葉豫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
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以下同)8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
計 $379,10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92 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詎債務人葉瓊雅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59,38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
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05月23日,將
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葉豫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
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7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9,380元 葉豫樺、葉瓊雅 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59,380元 葉豫樺、葉瓊雅 自民國114年0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59,380元 葉豫樺、葉瓊雅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