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02號
ILDV,114,司促,2702,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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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9,103元,及自民
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43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143,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28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江曉雯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
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4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
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
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
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
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19,10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
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
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
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
及時陳報。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
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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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