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紫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2,509元,及自民
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3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17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162,50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