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賴奕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7,979元,及暨自1
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3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
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賴奕丞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
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
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
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