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09號
ILDV,114,司促,2609,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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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胡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中,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住所為
宜蘭○○○○○○○○○之住址,有內政部戶役政系統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承首開說明,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為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對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
為公示送達,是由債務人之住所既為戶政事務所之住址,此
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依一般郵政送達顯
難達成,足認為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屬須為公示送
達之事件,不得聲請督促程序,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請
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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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