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76號
ILDV,114,司促,2576,2025061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孫若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8,318元,及自民
國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4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