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16號
ILDV,114,司促,2316,202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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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韋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04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韋倫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
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29,616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依
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
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426元整。(2)延滯期間
利息: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9,616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㈢、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
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3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9616元 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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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