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29號
ILDV,114,司促,2129,2025060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9號
債 權 人 高鴻肇


債 務 人 遺產管理人即黃向榮地政士


一、債務人遺產管理人即黃向榮地政士應於康國昌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