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17號
ILDV,114,司促,2117,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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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潔晞
陸軍蘭陽地區指揮部(宜蘭三星○○0000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41,34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潔晞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1月18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1
4日止累計641,344元正未給付,其中633,510元為本金;7,8
3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33510元 林潔晞 自114年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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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