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0號
債 權 人 胡家豪
債 務 人 曾靖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命債權人5日內補正,該補正
函已於114年5月14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