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73號
ILDV,113,訴,273,2025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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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川益
黃郁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川益黃郁善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家興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黃川益黃郁善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196,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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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