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軍交附民字,114年度,1號
ILDM,114,軍交附民,1,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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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軍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賴勇
送達代收人 江淑君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陳威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軍交易字第2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威凱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賴勇存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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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