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5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品逸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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