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285號
ILDM,114,訴,285,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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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品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九日上午
九時五十五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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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