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0號
114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柏強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8151號、114年度偵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七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
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