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吳學珠
被 告 張凱銘
謝偉華
羅子暘 (原名:羅名浩)
趙紹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李承翰、吳孟
澤、陳忠任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被告李承翰、吳孟澤現
由本院拘提中,由本院另行審理,被告陳忠任現由本院通緝中,
待緝獲後再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