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錢正耀(即錢景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
4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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