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馬薇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
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
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79-NX-00121014-1 230股 79-NX-00162442-8 240股 80-NX-00214099-9 294股 81-NX-00269793-2 176股 82-NX-00325154-8 172股 82-NX-00375061-0 316股 83-NX-00444033-8 194股 84-NX-00493180-5 39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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