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259號聲 請 人 林佳蕓即林張秀梅之繼承人代 理 人 鍾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6月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4年6月30 日 書記官 陳姵勻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4-ND-482714-4 1,000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1-NX-275738-1 450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2-NX-323284-8 163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3-NX-362723-5 336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4-NX-395645-6 189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NX-424193-9 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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