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泓叡
被 告 鳴響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宇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基於與被告
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兩造合意
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第32條為據(
見本院卷第30至31、38至39頁),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被告鳴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鳴響公司)於民國11
3年3月27日邀同被告黃宇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筆
,分為3次陸續於113年5月22日動撥新臺幣(下同)105萬元、
113年6月6日動撥52萬元、113年6月17日動撥100萬元,並約
定按月付息1次,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利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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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截息日利率為如附表「應付利息」欄中之「計算方式
」欄所示。嗣被告鳴響公司就上開6筆借款,分別繳納至114
年1月5日、113年11月5日、113年11月16日、114年1月5日、
113年11月5日、113年11月16日止,即未再繳納本息,依約
全部借款視同到期,尚積欠合計252萬3154元本金、利息及
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對於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本院卷第67頁),並同
意原告之請求(本院卷第67頁)。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 項就此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 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 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 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 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 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復予明定。經查原 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1份、授信約 定書2份、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3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1 份、郵政儲金利率表1份、利率查詢表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 20至50頁),並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自認尚積欠如原告聲 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之連帶債務之事實(見本院卷 第67頁),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萬1452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3萬145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 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應付利息 應付違約金之期間及計算方式 期間 計算方式(週年利率) 1 250,787元 自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130,000元 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3 250,000元 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4 752,367元 自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5 390,000元 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6 750,000元 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 自113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總計 2,523,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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