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795號
SLDV,114,訴,795,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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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95號
原 告 林汶萱
訴訟代理人 許峻瑋律師
被 告 許通洲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林彧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未預納
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貳佰零壹萬貳仟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
參拾肆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原告尚應補
繳壹萬肆仟壹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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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