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62號
SLDV,114,訴,462,2025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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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謝杰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紘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6月2日提
出民事上訴聲明狀,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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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