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135號
SLDV,114,訴,1135,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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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35號
原 告 甘婉如
訴訟代理人 甘燕
被 告 楊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
以114年度補字第39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
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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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