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
原 告 楊牡丹
被 告 林仲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
卷可稽(本院卷第42至58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