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17號
SLDV,114,補,517,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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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牧光職能治療所即林子淵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林紫彤律師
被 告 常慶湘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何根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9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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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