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闕宏德
送達代收人 潘翎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闕壯志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99,2
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