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58號
SLDV,114,補,458,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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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魏震宇
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楊蕙謙律師
被 告 唐麗蓉

黃秀子

唐宛廷
唐俊賢

唐鹿

唐瀚

兼上六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麗蘭
被 告 唐與能

唐蕾

兼上二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玉明
被 告 唐麗雪
訴訟代理人 唐俊興
唐俊義
被 告 唐藝甄
唐譽

唐藝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1,900元
(計算式:131.54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9,000
×原告權利範圍13/48=2,101,9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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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