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黃芊淮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陳義龍律師
黃湘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5,7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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