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曾逸筠
訴訟代理人 蔡政峯律師
複 代理人 龔羨翔律師
江昇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晉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