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182號
SLDV,114,補,182,202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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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高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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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